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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办公室、咨询部等工作部(室)。 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精神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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