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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完善监理费支付方式

日期: 2011-3-31

全国人大代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波——
亟待完善监理费支付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波日前在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了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方式”的议案,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杜波在议案中认为,完善监理费的支付方式,对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效能,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杜波在议案中指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工程建设实务中,监理的作用有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其中目前监理费的支付方式是制约的因素之一,有必要进行完善。
      在提到当前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产生的问题时,杜波认为,综合我国目前关于监理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对监理工作的定位是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维护的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监理,所采取的又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制,即由建设单位选聘并签订委托合同,监理费亦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在此格局下,监理工作的公正、独立、自主性与身份的受托性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尤其是监理费是由委托的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受此限制监理单位很难完全做到公正、独立和自主,正所谓“受人钱财、替人消灾”。
      受此影响,工程建设实务中,建设单位以监理费的迟付、拒付、调减等为砝码牵制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甚至沦为建设单位一方真正的代言人的情况并不鲜见。此等情况的存在,不仅给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带来阻碍,有的甚至为满足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替换材料等不当要求而视工程质量于不顾。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中,监理疏于履行职责的原因不乏其中。因此,完善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使得监理单位相对从经济利益的制约中解放出来,对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效能,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对此,杜波在议案中提出具体建议。之前监理费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委托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要改变监理单位因此受制于建设单位的局面,就要改变监理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方式。在此方面,劳保统筹费的缴付模式可以为鉴,即由建设单位先缴付给工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再拨付给施工单位。
      具体到监理费而言,可以按照以下途径办理:监理单位仍然由建设单位选定,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建设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将委托合同以及监理费上缴给工程所在地收取劳保统筹费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数额,由监理单位分批向该主管部门申领。为保证建设单位及时上缴,可以规定将上缴监理费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如此完善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也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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