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需要全生命期的维护
□林汝恺 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自3月中旬颁布之日起便引起关注。《办法》中明确禁止了多种会给建筑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首次提出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并将给每套建筑和住宅建立起安全信息档案。笔者认为,这一《办法》虽是地方性规章,但内容的针对性及涵盖的范围在全国都有普遍意义,可看作是建筑安全管理理念升级与制度创新的一个“启示录”。 毋庸讳言,自项目竣工验收后,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对后续房屋建筑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仍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擅自拆改结构、超设计荷载使用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所闻但缺乏强有力的制止措施。而且房屋建筑的建造时间,可能只需一年或几年,但使用期可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质量再好的建筑,随着设计标准、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使用年限的增长,结构、部件和设备老化在所难免,因此对建筑安全的重视,没理由仅仅体现在生产和施工过程,更重要的则应延伸至其整个生命过程的预防和监测之中。目前的这一《办法》,在“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制定了许多针对性的制约措施。《办法》规定,在房屋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办法》也明确,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责任人,承担保修责任,不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装修公司在设计方案中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装饰装修企业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可以最高处罚10万元。《办法》还制定了多种创新的管理手段,如“禁止制度”、“报告制度”、“专业鉴定管理制度”,建设、管理、使用各方都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等等。一方面,让建设单位进入管理体系,延伸了对建筑安全管理的触角,其结果是本末相顺,正法直度,有效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链条。让房屋建筑全生命期的安全治理有了一套比较规范、有序、可操作的强制性程序,不能不说是这个《办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另一方面,又强化了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观念,即强化了各方对房屋建筑进行维护保养的意识,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明晰了各方安全责任,从而保证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管理效率。 为每套住宅和建筑建立安全信息档案是该《办法》又一可圈可点之处。《办法》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将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如实记录的,市或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自行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在装修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否则在房产过户登记时将被记录在案,并告知购房者。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一系列建筑施工生产事故和材料事故的曝光,使公众对建筑质量安全感和信任度普遍不高。加之大量重建、改建的商铺或出租屋,外表可能光鲜亮丽,“里子”究竟如何,往往令人心疑。有了这些规定,可让商铺、住宅等房屋建筑的转受双方都有定心丸,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各方的利益。 破壳而出的这一《办法》,值得期待。虽然《办法》自兹而始,但笔者认为,终点仍未到达,仍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上海外白渡桥的维修,曾由外国设计事务所来函提醒。在上海城建档案馆内存有外白渡桥的设计建造图纸及历年大修图纸档案共计6卷。已经泛黄的正式设计图纸虽然系手工绘制而成,但线条却是工工整整,每一数据都不差分毫。这就是老桥如何做到“修旧如旧”的最权威依据。这样的经验是可以让我们借鉴的:即,房屋建筑的设计师要履行责任,建筑到达使用年限时应主动告知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总之,新《办法》犹如一块“铺路石”,帮助我们登上建筑安全管理的更高台阶,让我们在更高的层面上看清楚了:建筑安全需要全生命期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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