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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通知

日期: 2005-9-23

陕建函〔2005〕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现对编制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及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审查方法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见附件)执行。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附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 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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