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厅直属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05-11-25
陕建发[2005]174号
厅直各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继续落实陕建发[2003]106号文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现通知如下:
1、厅直各单位都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财务印鉴由会计、出纳分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厅直各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务等上级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厅直各单位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应当制止和报告,制止无效时,要向单位主管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主管领导要在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其决定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不予制止和报告,又不向单位主管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要承担责任。
4、厅直各单位财务收支均要纳入本单位基本帐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在单位财务帐上列收列支,不按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和监督,而另开账户或放在帐外由单位任意开支的各种资金均视为“小金库”。一经查出,其“小金库”资金全额没收,上缴厅财务统一使用,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5、厅直各单位因业务工作需建设厅召开的会议、调研、接待、等费用支出,具体由综合计划处提出筹集方案,报请厅领导同意后,统收统支。厅机关其他处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索要资金或报销有关费用。索要资金或报销有关费用的,直属各单位一律拒绝。
6、厅直各单位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力,按照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的保障顺序,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编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部门预算外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的,应报建设厅审批,具体由厅综合计划处办理。
7、厅直各单位、社会团体重大财务收支实行向建设厅申报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厅直各单位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商品,统一向厅综合计划处申报采购计划,办理购置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购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②厅直事业单位在财政、物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与企业商议收费、风险投资、赞助、捐赠等经济活动一律报建设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③各单位非生产性一次支出5万元(含5万元),应向厅综合计划处申报审批;5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经厅综合计划处签署意见,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5万元以上,经厅综合计划处签署意见,报厅长批准。
8、厅直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向有关部门上报年终决算时,应同时上报省建设厅综合计划处。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按建设厅的规定和要求,向厅综合计划处上报季度收支状况报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基金)各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表。
9、厅综合计划处负责监督厅直各单位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特别要对各单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转移等管理进行监督,厅综合计划处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财务、会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做出公正的评价上报厅党组,作为单位财务工作和财会人员业绩,记录在案,纳入年终考核。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