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建函[2007]42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及各省建设厅驻陕办事处: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中央部属和外省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据统计,截止今年10月底,在我省备案的省外企业达到390家。大量省外企业进陕施工,增强了我省工程建设的施工力量,促进了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进陕企业良莠不齐,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业只揽工程不带队伍,搞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二是出借、转让资质,用本省人员操作外省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乱拉关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三是用假资质、假证书骗取中标;四是垫资、压价现象严重,进行恶性竞争。有的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给业主承诺不适当的条件,破坏公平竞争;五是逃避监管,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形成既成事实,干扰建筑市场执法;六是安全管理松懈,成为事故多发群体;七是不认真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纠纷。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省外进陕施工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建筑市场开放格局。为了实现做大做强陕西建筑业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坚持实施“大市场”的发展战略,既鼓励我省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也欢迎有实力、高水平的中央部属和外省建筑业企业到我省承揽工程,树立全国建筑业一盘棋的思想。引进省外企业进陕施工,必须以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为前提,与调整我省队伍结构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内外的施工企业要一视同仁,不搞保护壁垒和歧视,为省外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省外进陕施工企业要自觉遵守我省建筑市场的各项规定,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为陕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在陕从事建筑活动取消单项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进陕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在陕设有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愿意遵守地方法规,执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省外进陕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省外进陕企业登记证书》,企业备案除要提交《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提交资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施工备案表》及电子文本;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在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陕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的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5、一级项目经理证书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人以上)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在陕负责人职称证(具有高级职称)及其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在陕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具有高级职称)及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施工介绍信;
7、企业在陕有1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租用的办公场所,必须签定1年以上租用合同;
8、同类工程业绩证明。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三、对取得《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的省外企业,将根据企业在陕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及资质相关标准核定在陕承揽工程范围,一般不超过在陕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5倍。
四、《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实行年度考核,企业若发生承诺书内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应自动退出陕西建筑市场,交回《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
五、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后,应有固定的通信住址和联系方式,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其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或任命书,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及管理机构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在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无《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或超过核定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及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投标、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若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准许未办理备案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当地建筑市场或准许超《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核定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八、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进入当地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省建设厅,企业若发生承诺书内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将自动退出陕西建筑市场。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