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08-5-12
陕建发[2008]8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请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政策发布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汲取起重机械事故教训
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20起,死亡2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人数的32.8%和31.8%;从事故发生率和死伤人数的比例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7年10月21日,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1#楼施工工地在进行塔式起重机顶生加节作业过程中发生塔吊弯曲,从3米高处坠落倒塌,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31415.2元的较大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伤害事故;2008年3月23日,由延安华龙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延安中安监理公司监理的延安市宝塔区龙锦园小区5#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这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省一些地方建筑起重机械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一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二是租赁市场还不规范;三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不规范;四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不规范。
二、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和探索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扎实有效地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
三、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对起重机械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认真查找辖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隐患排查工作对所有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排查,特别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检测检验、登记等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有关要求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及时消除隐患,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秩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操作等工作。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进陕开展业务活动,应先到我厅备案,备案具体工作由省建设设备与门窗协会负责。
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者拆卸前,安装或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或者拆卸的单位签订安装或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安装或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者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产权)、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购置、装拆、检测、运行、维护保养、报废等各环节的资料档案、技术管理档案,落实岗位责任和交接制度;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重大活动应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签字批准后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规程的活动要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经行业确认后才能开展租赁业务。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执行。从2008年6月1日起,凡未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展租赁业务。
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同时充分发挥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的行业指导作用,共同做好全省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