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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

日期: 2009-5-4





陕建发[2009]5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城建局,西安市规划局、建委、市政委、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院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简称防震减灾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地震局、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纪念5·12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际,各地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展板专栏、街头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日”活动,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震时避险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
  为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每年的“防震减灾日”,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宣传活动,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防震减灾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领会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的方针,领会各有关部门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原则,领会《防震减灾法》赋予建设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面认真贯彻落实。
  三、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建筑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避震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和建设部第117号令颁布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步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从抗震防灾的角度对城市规划布局、避震疏散场所和道路进行必要的规划,并提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精心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责。
  五、科研、设计等有关单位推广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确保抗震设防审查质量,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八、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九、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掌握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制度。
  所有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任务时,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范围,要及时上报省抗震办公室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号令《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对抗震设防区内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重点设防类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要对施工图是否符合论证意见进行审核,不符合者不予通过。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适当时机组织一次拉网检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管,村镇建筑中的教育、医疗、办公、商业、旅游、娱乐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三层以上(含三层)农民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抗震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自建房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设防,各地要广泛宣传普及抗震设防知识,教育、发放技术标准及图集、组织技术人员下乡指导、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建立抗震设防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建房。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在不增加投资或少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有效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性能。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且具有体现地域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的农村民居,供本地区农民建房选用,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
  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汶川地震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完善本系统本部门新的震时应急预案,全面做好应对突发性地震的准备工作。
  十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吸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以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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