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09]11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仅限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一)。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监督管理;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
第四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认定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集中审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当逐级向其所在地县(区)、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五份):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三)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审验原件);
(五)产品质量管理文件;
(六)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材料(一年以内的)。
第六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七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三)所用主要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及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四)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第八条 设区市、县(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对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由设区市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召开审定会,按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审查。对审定合格的产品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附件三)。对已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省国家税务局定期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各级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企业须持有效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和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因原材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条件的,应主动向原申请部门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因故变更名称、地址,需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应向原申请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无误后,重新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四)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参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严守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认定。
(三)不得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