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协会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对全省秋季建筑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日期: 2009-12-21





陕建函[2009]57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11月5日至11月20日,省厅对全省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本次检查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共检查在建工地55个,其中抽查工地27个,随机巡查工地28个,建筑面积共计118万平方米。检查涉及施工企业53家,监理企业39家,下发执法通知单31份。
  二、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建筑市场秩序、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年活动和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普遍增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一)主管部门:一是各市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年初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部署,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把“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贯穿于全年安全监管工作的各个阶段,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三是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四是各市区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研发标准化、定型化安全设施,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中广泛应用;五是各主管部门抓住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建筑业;六是各市区均组织召开了安全文明工地现场会。
  (二)施工企业:一是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积极性普遍增强;二是各企业更加注重品牌和诚信建设,管理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三是企业标准化建设,创新意识、制度建设在施工现场得到更多的体现;四是企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监理单位:一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较好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二是从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安全措施方面加强管理,多数单位在编写监理规划、细则时能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三是对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能够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秩序:个别工程在未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一些城镇居民自建、联建用于商业的临街房数量多、层数高、体量大,无正规施工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隐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企业:一是个别施工企业对项目管理存在只收费、不管理,放任自流的现象;二是企业对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还存在走过场的问题;三是项目经理缺岗、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现象严重;四是部分项目编制的专项方案无计算、无图纸,针对性差、无法指导实际工作,且审核、审批违反有关规定;五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六是冬季施工措施不到位,施工中还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的现象,一些质量通病没有得到根治。
  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用电执行标准不到位、模板支撑体系有隐患、临边洞口防护不严密、现场管理混乱;质量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冬季施工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钢筋移位、露筋,混凝土夹杂、跑胀模、砖砌体质量差、拉接筋配置不够、水暖电安装不规范。
  (三)监理单位:部分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一是一些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缺岗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施工专项方案审查不到位;三是下发的监理通知单无编号,在无回复的情况下不追索。
  (四)起重机械:一是施工单位缺乏专业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排查;二是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人员的操作证件审查把关不严;三是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装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安装后自检等职责;四是还存在违章拆除塔吊保险装置和限位装置的现象;五是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六是一些工地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制造加长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
  四、表彰和处理决定
  (一)对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场容场貌整洁,安全措施到位,文明氛围浓厚的工地,在全省予以通报表扬(附件一)。
  (二)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厅(附件二)。
  (三)对施工安全生产严重不达标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停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附件三)。
  (四)对不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的施工单位,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由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处以罚款(附件四)。
  以上行政处罚除罚款外以省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附件一:《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名单》.doc
  附件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名单》.doc
  附件三:《安全生产严重不达标工程项目名单》.doc
  附件四:《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名单》.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doc

附件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项.doc

附件三:《安全生产严重不达标工程.doc

附件四:《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技术.doc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