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09]9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我部2009年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数据,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报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hurd.gov.cn)上,填报2009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10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和书面报表。
三、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10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营房部于2010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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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