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宣传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10-3-12
陕建发[2010]4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有关协会、有关企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决定将2010年作为全省《条例》宣传贯彻年,现就宣传贯彻活动安排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为期一年的宣传贯彻活动,使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理解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较好地履行《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活动组织
1、省厅将在3月下旬召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协会、有关企业参加的《条例》宣贯会,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对条例进行全面讲解,并安排部署全省宣贯具体工作。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宣贯。
3、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及外省进陕企业的宣贯,并指导、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工地的宣贯活动。
4、各有关协会利用各种活动,负责对本行业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宣贯。
5、各有关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所有项目部及全体员工的宣贯。
三、具体要求:
1、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精心安排,认真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将《条例》宣传到本部门、本系统所有相关人员。
2、各地要积极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活动,要在各施工现场悬挂标语、条幅,办板报,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6月份和9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活动中,要以《条例》为重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4、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通过宣传和学习《条例》,对照《条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整改,确保我省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