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协会动态->通知公告

转发省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0-8-24

陕建发[2010]174 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省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活动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之后,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和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又一次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确保《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及从业人员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确保《通知》传达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及从业人员。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结合《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陕建函[2010]404号)要求,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

  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情况及贯彻落实措施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杨保全  联系电话:029-87290157

  电子邮箱:ybq@shaanxijs.gov.cn

  附件:省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活动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0〕12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迅速开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活动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10]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深刻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基本内容、精神实质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制约安全生产主要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政策;是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安监系统干部职工要率先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通知》的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关系,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对《通知》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通知》九章三十二条,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明确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八个高危行业(领域)为安全生产重点;提出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等一批新的指令性、限制性条款。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重点,围绕《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并分步组织实施。

  一是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推进工作落实。《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要求,分解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落实措施,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贯穿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全过程。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和执行好《通知》精神。

  二是要积极完善配套制度,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提高行业安全准入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完善相关措施;要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和防护设施,加快推进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以推行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着力点,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实际和现状,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是要主动创新工作手段,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围绕《通知》要求,以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和手段为切入点,注重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全面执法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手段,着力解决本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效。

  三、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必须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中。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指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等制度。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违”、“三超”行为。同时,要强制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升改造企业安全技术和设备设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以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抓好高温季节和汛期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煤矿、非煤矿山重点加强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防排水工作,防止因山洪水涌入矿井而导致的淹井事故;要严格火工产品的存放、领用制度,禁止超量和混存,严禁在雷雨天进行放炮作业、带电作业。要加强尾矿库监管、监控和监测措施,确保尾矿库、采场、排土场等排水设施完好有效,严防滑坡、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切实抓好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安全,危化企业要重点加强油品库区、危险品库房等的安全管理,要加强超温超压、液位报警等仪表的检测,确保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期间停产制度;民爆企业要加强炸药库区高温通风,增加装卸车防撞击、防摩擦生火措施,严禁不良品混装运输或散装储存。要根据高温季节和汛期的不同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切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是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省安委会即将下发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的文件。各级要明确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要加强整合、技改和在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禁止非法和违规生产行为,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作为贯彻《通知》的一项重点工作,抓住不放,抓出实效,坚决杜绝非法生产事故发生。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重点查处人民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监督企业合法生产、安全生产。

  四是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按照省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要按照省安监局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检查不严格,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依法追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级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的阶段性情况,分别于8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10月份,分别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