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陕政发 〔2011〕11号
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以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自2011年2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须写明有效期。
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表一: 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表二:已过有效期,拟重新制定发布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表三:需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表四:拟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