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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1-6-7

陕建发[2011]10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局,质监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工作,继续加大力度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加工厂加工。极个别确因场地狭小需到场外加工的,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租赁场地,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二、场外加工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应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检测机构须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将外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场外加工钢筋的质量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立即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

  电话:029-87290157

  传真:029-87294020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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