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函[2013]89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城改办、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省厅在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发现一些项目存在擅自降低设计标准,违规使用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现象,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为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下发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保障性安居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工程质量总体受控。但在近期督查中发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由于部分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不规范,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仍然在一定范围存在,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节能,进场保温材料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做现场实体检验,保温饰面层不平整,部分建设单位甚至擅自取消外墙保温;二是门窗工程,使用质量低劣的塑钢窗,焊角开裂,翘曲变形,落地窗不使用钢化安全玻璃,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不填充保温弹性材料;三是楼地面工程,地辐射采暖地面保护层大面积开裂,多水房间与相邻房间地面无高低差;四是装修工程,内墙饰面瓷砖色差大,线条不顺,棱角不直,大面不平;五是设备安装电管脆断,开关、水龙头质量低劣,安装位置偏差大,高层建筑穿楼层排水管不设阻火圈。
二、全力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针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规范质量监管的工作程序,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减少质量隐患和通病的发生,全力确保工程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工程建设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督促施工和监理项目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制度,并留存考勤记录,确保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全部到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降低设计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进场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二)加强材料进场联合验收
要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联合验收制度。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动节水器具普及应用的通知》(陕建发〔2013〕66号)要求,加强对《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证书》的管理,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三)严格材料检验控制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当前,大量保障性安居工程已进入安装、装修和竣工阶段,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分户验收结束后,按户出具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分户验收专用章。未组织分户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严处理,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对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企业清出陕西市场;对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将停止执业直至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或降低设计标准、自行提供或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除对建设单位要从重处罚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