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监协发〔2020〕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讲诚信、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开展好会员单位信用评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评估依据: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2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等五个文件,结合我省《陕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二、评估范围:凡属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参加评估。
三、评估程序:单位会员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公示。协会诚信建设指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公示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总、公告。同时亦在省厅诚信中心和协会网站公布。
四、评估时间:各会员单位自评截止2020年10月31日,将自评结果报省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宋 波 电话13359209742
协会邮箱:sxjsjlxh@126.com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一、《关于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2号;
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三份文件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9号)》。
附件一:
关于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
中建监协〔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各分会: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工作安排,今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会员范围内开展“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启动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程序
1.202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各分会做好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准备工作,2020年7月开始单位会员信用评估;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或各分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单位会员自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情况有反映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核实、纠正,公示期结束后请将单位会员自评估分数和公示情况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络部;
3.在单位会员自评估并经省级建设监理协会或各分会公示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总,并记入单位会员信用档案,在会员内部适用。
二、评估内容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2.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3.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三、评估要求
1.单位会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自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
2.单位会员自评估结果须按规定公示。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各分会要重视此项工作,要安排人员负责和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协会将成立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指导信用评估工作。
4.严格执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加强信用管理。
四、评估得分计算方式
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附件: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指导工作。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单位会员信用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
第四条 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 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 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一)单位会员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二)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年限、承担项目数量、继续教育、学历、职称。优良信用信息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协会活动。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失。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会员信用评估最后得分计算方式。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评估实行计分制,暂不实施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评估监督。会员信用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评估全过程指导,受理申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个人会员可向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申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材料,是单位申诉或举报的加盖单位公章,是个人申诉或举报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对在信用评估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降低信用分数。
第十五条 在信用有效期内,诚信建设指导组对会员信用行为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会员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据本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当动态评估结果与会员原信用分数出现差异时,诚信建设指导组告知会员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分数。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实行“行业主导、权威发布、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负责统一管理会员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3: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一、基本信息。指会员登记、注册、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相关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指会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因会员执业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记分和扣分原则。指在信用评估中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计分累积方法,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扣分累积方法。在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中“评估内容”栏满分均为100分,基本信息和优良信息评估计分用累积各子项得分方式得出实质分数,不良信用信息评估用100分减去累积各子项扣分数得出实质分数。各子项当计分或扣分达到标准分值时,不再计分或扣分。
五、企业资质。指单位会员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评估企业现资质条件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
六、团队建设。指单位会员的员工队伍建设。以员工职称、员工国家注册工程师、员工学历等参数,评估单位会员团队建设。
七、依法纳税。指单位会员依法纳税行为和情况。
八、员工权益保障。指单位会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九、员工教育投入。指单位会员投入员工教育资金占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范围包括继续教育、参加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外派学习和交流等。
十、技术装备。指单位会员每年在工程监理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软件等资金投入。
十一、从业年限。指个人会员从事工程建设类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年限。
十二、承担项目数量。指个人会员参与并完成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项目总数。
十三、继续教育。指个人会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学历。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学历。
十五、职称。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职称。
十六、获奖与表扬。指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项、表扬。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他与工程监理相关的荣誉奖项、表扬。专业分会的主管单位是企业性质的,其授奖的单位级别按省、市、县行政级别对应评估。
十七、全国性奖项。指国家级(国际)或由国务院某部、委颁发,各行业通用的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科学技术奖、全国五一劳模、先进单位等奖项。其他级别奖项依次按省(部)、市(州)、县(区)级排序。
十八、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指会员取得课题研究、技术发明、著作权(著书、专利)成果和应用的奖项,发表技术或管理论文,参与国家、地方、行业、社会团体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审等(不含企业)。
十九、社会贡献。指单位会员参与救灾、扶贫、捐款等公益性活动。
二十、协会活动。指会员参与协会和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活动。
二十一、三体系认证。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十二、违规和不良行为。违规行为:指单位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违规行为。不良行为:指个人会员的执业证挂靠、不认真履职等不良行为。
二十三、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指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履职考核,考核中出现不达标或不合格项。
二十四、黑名单。指会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督考核中问题严重,并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列入发布的黑名单中。
二十五、恶性竞争。指单位会员在经营中采取不正当手法或以明显低于工程监理成本价等承接业务。
二十六、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指单位会员缺乏对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有效监管和不接受当地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十七、信息失真。指会员参评信息材料的不真实。
二十八、职业道德缺失。指个人会员在履职过程中不遵守职业道德,出现不坚持原则、以权谋私等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二
十九、获奖、受处罚时效。以发文时间为准,标准规定的有效时间段。
三十、调节评估单项内容的规定。在评估内容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可采取因地制宜的评估方法,在该项评估分值不改变的前提下,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根据各自执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方式可对评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在评估前需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附件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作为信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采集与申报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社保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信息、纳税评级信息、项目获奖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指受到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 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会员信用信息每年更新。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本条所指团体会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二)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三)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转让监理业务;(四)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体系;(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二)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三)不得隐瞒个人不良记录,不得转借、出租、倒卖、涂改个人证书,不得使用虚假证件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四)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五)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一)团体会员:(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2)未按照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3)未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二)单位会员:(1)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2)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开展监理工作;(4)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不正当竞争;(5)瞒报、谎报信用信息。(三)个人会员:(1)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2)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3)注册过程弄虚作假;(4)有转借、出租、出借个人证书行为的;(5)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投诉不履职或不廉洁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1)登记、年检不合格、年度工作报告弄虚作假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限制活动的;(2)会员信用管理营私舞弊受到责任追究的;(3)内部管理长期混乱,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二)单位会员:(1)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2)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等造成不良后果的;(3)有失信行为,损害行业声誉影响恶劣的;(4)自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三)个人会员:(1)未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违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2)损害监理行业形象,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3)转借、出租、伪造个人资格证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被行政机关撤销注册的;(4)因失职渎职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5)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凡是受到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告知会员记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公告告知,通过协会网站告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告知。
第十七条 会员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诚信建设指导组自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记入信用档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会员,优先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扶持和法律援助,支持其经营发展,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列入重点表扬范围。第
十九条 团体会员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应参加信用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未予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反映,经核实有误的,所在地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交涉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推进监理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信用管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现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工作,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共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建立会员信用管理平台,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管理。涉及重要表扬信息、严重不良信息,应及时书面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申请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平台联网。
附件二: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中建监协〔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单位会员:
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建筑市场发展要求,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会员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协会在会员范围内开展的“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反馈我们。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月2日
附件:附件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经营和监理工程师行为,维护监理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正当权益,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自律机构,引导地方和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健全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
第五条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以优良的监理服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业,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七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守诚信、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监理业务,不得把监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包或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规及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与委托方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服务价格,促进优质优价。
第九条 依照有关法规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健全考评体系,恪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推进服务创新,塑造监理品牌。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遵守法规,按授权开展监理工作,恪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依据合同维护有关方面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保密权利,不泄露保密工程信息。
第十六条 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履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第十七条 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
第十八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视情激励:
(一)网站、会刊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优先服务,优先推荐参加有关活动;
(四)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视情惩戒:
(一)批评教育,书面警告;
(二)通报整改,降低信用等级;
(三)撤消会员资格;
(四)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团体会员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非会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
一、贯彻诚信理念,建立诚信体系,把守法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遵守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企业资质范围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转让、出租、出卖企业资质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三、在投标过程中不串标、不围标,不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等手段压价承揽业务,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和派遣项目监理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定期检查项目监理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职工教育和管理,不得以吃、拿、卡、要等手段向建设方、施工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按规定进行检查验证,按标准进行工程验收,认真审查项目承包人的报审资料,确保企业各项监理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七、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不泄露商业秘密及涉密工程的相关信息,不用虚假资料申报各类奖项、荣誉,不参与非法社团组织的各类评奖等活动。
八、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监理工作的监督。
附件三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一、遵法守规,诚实守信。遵守法规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讲信誉,守承诺,敢担当,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恪尽职守,严格监理。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专业化服务,坚守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爱岗敬业,优质服务。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热爱监理事业,维护监理信誉,以优质服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四、团结协作,尊重他人。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不诋毁他人声誉,不损害他人利益,与项目参建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学习,增强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扩展专业结构范围,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六、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及兼职,抵制不正之风,保守商业秘密。
七、钻研科技,多做贡献。不抄袭他人监理成果,不盗用他人技术信息,尊重知识产权,立足实践,自主创新。
八、支持协会工作,履行会员义务。关心行业发展,参加协会活动,针对热点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