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城市关于化工项目申报消防验收提供批准开工报告或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住建厅近日复函,并抄送全省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中有关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填写相关问题。
文件指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文件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实行办理开工报告制度的有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批准开工报告编号。
文件明确,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如:不需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等11类明确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的项目,申报时直接填写文件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厅消防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