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2〕27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各地相关部门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五、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均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执行,由省厅受理审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共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委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87号)执行。
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