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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厅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2-9 10:57:46

陕民发〔2023〕10号

陕西省民政厅各厅管社会组织: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23年第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23年2月6日

陕西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对陕西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厅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厅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登记并由陕西省民政厅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陕西省民政厅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陕西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备表》(附件1),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一)换届或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及或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监事;

(二)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三)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四)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在职正厅级(含)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

(五)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换届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监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

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含退离休)在厅管社会组织兼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名誉职务,应当同时提交厅人事处出具的同意兼职文件。省管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名誉职务,应当同时提交省委组织部出具的同意兼职文件或审批表。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活动的,应提交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举办时间、活动期限、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活动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拟邀请的在职正厅级(含)以上领导和主要嘉宾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0日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拟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涉及申请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应当报送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加入的必要性等;

(二)涉及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涉及多方合作的还应说明合作方基本情况;

(三)涉及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应当报送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函、出访人员、出访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

(四)出国(境)参加会议、论坛的,应当报送会议、论坛日程安排和拟发言提纲;

(五)涉及主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安排,举办时间、地点(城市),活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参与活动人员范围和数量等;

(六)涉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报送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七)涉及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应当报送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合作目的、内容和方式、资金来源、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等;

(八)涉及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应当报送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背景情况、在华行程等。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外事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应当先行向外事部门报备。活动结束后30天内向外事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总结报告。

第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活动的,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拟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提交提前或延期的理由、时间安排等相关材料;

(二)拟修改章程的,应提交修改事项、修改依据以及拟修订的章程文本等相关材料;

(三)拟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注销原因、注销依据、清算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应提交以下材料: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出资人、出资占比,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设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资金来源及拟任负责人等。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应报送以下材料:背景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厅管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厅管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其他即时报告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厅管社会组织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陕西省民政厅前,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活动的,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申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商业务联系处室同意后,反馈审核意见。厅管社会组织按要求开展相应活动。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材料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接收、转办。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厅管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事项,厅管社会组织应至少提前60天履行报告程序;其他事项应至少提前30天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处室可不予受理相关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民政厅”、“民政厅下属”、“民政厅所属”、“民政厅直属”等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厅或民政厅各处室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

(三)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名义进行活动宣传;

(四)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活动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七)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甄别考察合作方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大核心问题的立场以及相关资质、能力、信用等,并加强活动管理;应当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超出本组织业务范围,使用规范名称,且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要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向承(协)办单位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

第二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或相关业务处室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内部)审计、巡察等方式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义务的,由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或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处理;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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