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平安城市、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装修、私自改扩建等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现就落实管理责任,落实产权人第一安全责任,规范装饰装修和房屋改造等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做好中小学校舍、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及养老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资源规划、城管、体育、民族宗教、商务、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由房屋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区县住建部门、开发区按照事权划分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住建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三、落实房屋产权人第一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野蛮装修、非法改扩建及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涉及结构变动的改造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五、落实安全监督巡查责任
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房屋使用安全监督巡查责任。积极宣传房屋使用安全法规、政策和常识,应当将有关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房屋建筑使用者及其委托的施工作业人员,并对施工进行监督;定期检查本服务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向属地住建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等行为进行制止,无法制止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六、落实装饰装修等申报备案制度
既有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登记,并提供装修备案相关资料。装修过程中应遵守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管理规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严格监督执法执纪
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当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时,区县住建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可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创作群众喜闻乐见、朗朗上口的宣传材料,制作短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快手、抖音等媒体线上发布;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流动宣传、大喇叭村村响、LED大屏幕等方式线下宣讲,大力宣传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应急避险技能。营造打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舆论氛围,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强化群众安全使用房屋意识,增强应急避险能力,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九、探索行刑结合机制
为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全面提升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案质量,对明显涉嫌犯罪、存在暴力抗法隐患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住建部门应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住建部门发现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同级住建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开展联合调查和共同追查。
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单位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责成有权处理单位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回应。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