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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日期: 2023-7-11 10:25:32

陕建发〔2023〕1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我厅。
3.省厅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统计调查数据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厅将对企业报送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四)各单位可登陆陕西建设网首页政策法规省厅文件下载。为便于开展统计填报,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群:551090252;请各单位统计人员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群:748986547。
勘察设计统计联系人及电话:黄鹤 029-63915780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联系人及电话:赵亮 029-87434058
住建部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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