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1〕1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保险机构:
自2020年9月1日全省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积极推进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各自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作用,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在督导检查和日常抽查过程发现在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现就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和省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项目和基层业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项目和业务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掌握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保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变形、不走样。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的监督管理,推动工作顺利实施。要把建筑施工项目参保情况做为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结合日常工作,采取检查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参保;要在企业办理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把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对未参保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要及时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信息,对信息填写不合格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核对修改,确保项目按时参保;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准确核定剩余工作量,为保险机构准确计算保费提供依据;要按照省厅《实施方案》规范有关保险机构行为,指导有关保险机构严格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三、严格规范承保行为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和保险行业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承保行为。要在各自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基础上,合理确定建筑施工安责险责任限额和附加条款,坚决杜绝违反保险行业监管规定或因制定附加条款不审慎,造成投保人对条款理解偏差、对赔款预期过高,投保后发生不满足条款规定而无法兑现赔款等问题;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依据省厅《实施方案》规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和“建筑施工项目规模、工期、风险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浮动费率,不得擅自变通、降低费率标准;要严格执行先经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对项目信息合格后再办理参保手续的工作程序,严禁违反程序提前办理项目参保或未经同意代替项目填报信息等行为;要及时完整上传有关信息,在承保完成或理赔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平台信息采集模板,将相关信息上传平台。
四、积极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和省厅《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制度规定,落实相关管理机构、人员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频次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管理,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留存的有关文档、图片、音像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要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与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明工地和长安杯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要严格按照保险行业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财务专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扩大事故预防费用使用、列支范围,变相投放市场、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
请各承保单位6月4日前将截止5月底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材料应包含承保单位书面报告,并附事故预防服务费提取、使用明细及事故预防服务有关文件、图片等资料。从7月份起,各承保单位应于每月第一个周五前,报送上月事故预防服务有关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情况及事故预防服务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