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4〕12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
已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旧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保证重新核定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统一延续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二、重新核定流程
(一)人员能力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专用邮箱(zjzzjck@163.com;报名咨询电话:029-86244209)发送培训记录和机构人员验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表包含法人承诺、检测机构名称、人员职称及毕业证、年龄、人员类别等信息,经对人员职称等信息初步审核合格后,将能力验证通知单按报名渠道反馈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人员按照通知单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纸质闭卷方式完成人员能力验证后,省厅及时将验证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的人员,同步推送至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详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查阅办事指南后,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质许可。省厅在审批系统上接收到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现场评审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报机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省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电子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人员能力验证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请各检测机构及时报名。
(二)检测机构申请增项、扩参等事项,以及新办检测资质,申请流程与重新核定流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