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质发〔2024〕51号
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落实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平稳,省厅已将原有企业资质有效期已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证书从业范围为我省境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待重新核定完成后,按照住建部资质跨省备案及资质从业范围规定执行。
二、外省企业在我省备案的,应在所在省份完成证书重新核定,即日起,我厅受理外省机构入陕业务,受理地址:便民服务大厅(西一路街道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4楼)。备案程序和所需资料按照《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陕建发〔2024〕97号)执行。
三、从即日起,我厅受理重新核定申请,受理地址:便民服务大厅(西一路街道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4楼),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检测机构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建办质〔2024〕23号)格式要求,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纸质申请表(并提供光盘或者其他信息载体)及单位社保缴纳清单,具体资料清单及填写要求见附件。资料审核合格后将通知申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待信息系统完善后,企业可进行线上申报,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相关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