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管发〔2025〕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和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标准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依据住建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4〕1058号)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三、核查方式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依托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建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一体化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一体化系统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平台予以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住建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二)规范核查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开展动态核查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交通、水利及通信等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推送至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质异常”企业联合检查,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持续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风险隐患,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四)主动自查自纠。各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各企业应及时登录一体化系统完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并定期维护更新,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同时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