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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费可参照工程总价

日期: 2011-2-16

     本网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11日在其网站上发布《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特别对在建筑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办法作出规定。
     该《办法》是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三部配套规章之一,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其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中所列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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