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05-9-6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5]11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安排意见”(陕建发〔2004〕158号)同时作废。
附: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一)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管理
(二)企业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考核方法如下: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厅或省级其他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考核要点定期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成绩2年内有效;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考核要点及以下考核程序进行。
三、考核程序
(四)中央在陕及省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由企业统一直接向建设厅申请考核,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申请考核,由企业统一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全部报省建设厅考核。
(五)建设厅在收到企业及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申请材料后,经考核合格的由建设厅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四、考核条件
(六)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
2、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或近3年内负责的工程获得两个以上市级文明工地或一个省级文明工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近2年内所负责工程项目获得一个以上市级文明工地;
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5、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的工程近3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被省建设厅通报批评为安全严重不达标工地。
6、经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申请材料
(七)三类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证明;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5、文明工地证书及证明材料。
以上附件材料用A4纸复印后装订成册。
六、申请及考核发证
(八)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供有关证书原件以便单位核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对审核结果负责。
(十)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将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按考核程序报相应的受理部门,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
(十一)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需要初审的,由受理部门初审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出不合格意见的应注明原因,并将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省建设厅。
(十二)建设厅按照统一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自受理企业或初审部门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十三)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建设厅在对三类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可对申请人抽查或对申请人负责的工地检查。
(十四)省建设厅应对三类人员做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予以公告,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通过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的工地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满时,可不再考核;企业可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受理部门提交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建设厅直接办理延期手续,证书延期有效期仍为3年。
七、监督管理
(十六)省建设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4、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
5、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十七)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其负责的工程发生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被建设厅通报批评为安全严重不达标工地、或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安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建设厅应当依法吊销已经发放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十八)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十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厅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2、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类人员的姓名、所在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或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但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持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二十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中其他不同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必须按原申请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十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其中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八、附则
(二十三)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汇总表 (略)
备注:
1、首次申请考核的,“证件类型”填写身份证,“证件号”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延期的,“证件类型”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件号”填写证书号码;“有效期限”填写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截止日期。
2、本表可复印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