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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下半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专项检查

日期: 2007-12-21

 
陕建发[2007]24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2007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每个市抽查3个居住建筑、1个公共建筑,全省共抽查新建工程项目46 个,建筑面积62.68万平方米。设计阶段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46个,占被抽查项目总数的100%;施工阶段符合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41个,占被抽查项目总数的89.1%。对5个违反节能规定未按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从设计、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政监管情况看,西安市、咸阳市、延安市、汉中市、商洛市总体进展较好,建筑节能行政监管、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成效显著。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建筑节能行政监管得到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所提高。渭南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建筑节能行政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全省各设区市上报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84个,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基本改造完毕,符合改造要求。西安市、铜川市、咸阳市、榆林市、延安市、安康市、汉中市、渭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等城市均超额完成改造任务。宝鸡市未按要求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发展推广应用新墙材、禁用粘土实心砖情况

    本次检查共抽查新建工程项目46个,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工程项目44个,占被抽查工程项目总数的95.6﹪。目前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咸阳市、渭南市、铜川市、汉中市、商洛市、安康市等城市规划区已基本达到了“禁实”目标。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计划从2008年1月起禁用实心粘土砖。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情况

    截止10月底,全省各市征收专项基金4728万元,返还专项基金1709万元。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商洛市、铜川市、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征管工作较好,推动了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的开展。宝鸡市、安康市专项基金征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重视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标准的工程项目已大幅降低,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成效明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建设单位随意更改、取消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措施。检查中发现:宝鸡市太白路2号住宅楼、宝鸡市兰宝小区七号楼、安康市供电局22号楼、渭南市农业大厦、榆林市政府信访大厅等五个工程项目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二)个别市专项基金征管不规范。宝鸡市墙改办、安康市墙改办违反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金收入没有按规定缴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市国库预算收入科目。

    (三)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确认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检查统计:有14个被检工程项目没有提供外墙外保温系统确认登记证书,占被检工程的30﹪;有17个工程项目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行进场核验,未提供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占被检工程的37﹪。

    (四)商品房实行节能公示率还较低。延安市、汉中市、商洛市等城市对居住建筑实行了节能公示。其它城市未按要求实行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强《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尽快形成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定期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培训,要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进行规范。

     3、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各市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做好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登记工作。

     4、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专项基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严格按标准及时足额返还。严格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基金全部纳入省、市国库预算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

     5、加强建筑节能执法力度。对本次检查中建议整改的工程项目要限期整改,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整改结果于12月30日前报省墙改办。对未整改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据《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罚,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给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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