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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12-21

 

陕建发[2007]250号

省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

    三年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建设领域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今年以来,在个别地区还存在一些拖欠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一些地区和单位从体制机制上防新欠工作还未完全落到实处。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三年清欠成果,认真组织清欠“回头看”工作,做好清欠收尾,同时要全面落实各项防新欠长效机制,实现防新欠工作向制度化、日常化管理的过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发挥各级清欠办的监督、指导、组织和协调作用,突出加快法制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化投资建设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工程投资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抓好各项防欠长效机制的建设和贯彻落实,逐步健全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法律保障的综合防欠机制,从制度上解决拖欠问题;巩固三年清欠成果,做好清理剩余历史拖欠的收尾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履约行为,引导、督促社会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纠纷。

    二、全面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

    对我省已经出台的防新欠的长效制度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要落实到每一个县,每个季度对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通报,确保在2007年底取得新的进展。

     1、各地要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各地要加大推行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

     2、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4]202号)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要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规范政府工程的结算程序和期限。

     3、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管理,加强动态监管。

     4、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有效控制。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擅自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立项或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5、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对违规要求或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工程,要严肃追究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和防范建设项目“三超”问题;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加大对专业工程及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并严格控制资金不到位工程的开工。

     6、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5]240号),切实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三、做好清理剩余历史拖欠的收尾工作

     1、对未偿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地区和部门,要逐项分析原因,落实清欠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等投资审批部门对因财政困难、无力偿付剩余拖欠的地区,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对剩余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引导拖欠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公证、诉讼等多种途径限期予以解决。对在限期内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少量因破产、注销等原因而无法追偿需核减核销的剩余拖欠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对于在收尾工作中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要给予指导和帮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调解等多种措施,及时妥善解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2004年以后新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的监管

     1、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款支付的监管力度。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要督促项目所在地政府查明原因,逐项制定支付计划,筹措支付资金,尽快予以解决。对存在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挪用建设资金、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结算或在限期内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2、对2004年以来竣工的社会投资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督促发承包双方通过经济的、法律的途径解决。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拖欠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核准、银行贷款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中对房地产企业,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前,不允许参与土地招拍挂和新项目开发,不允许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建筑市场。

     3、要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法院相互沟通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对拖欠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结的同时,对于已经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政府拖欠案件,地方各级政府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引导和推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加快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继续强化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05]124号),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对使用无资质队伍、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企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予以查处。并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要依法维权,严肃查处恶意讨薪行为。

     2、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3、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纪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

    六、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各地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和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地点,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本地区的举报投诉处理网络,确保受理渠道畅通。

     1、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各级举报投诉受理机构要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受理程序,将责任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得拖延办案,不得推诿扯皮,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解决,对省建设厅(省清欠办)转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各地要在限期内处理解决,并上报处理结果。

     2、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3、建立举报投诉统计分析制度。要完善举报投诉受理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建立举报投诉处理通报制度。各地要定期对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对责任单位予以曝光。各地要对今年以来所处理的已定性拖欠案件,在2007年年底前集中通报一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并将情况上报我厅。

    七、有关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2008年1月5日前将清欠工作“回头看”工作总结以书面及电子版格式上报我厅。

    联系人:金冀    联系电话:(029)87291490

    电子邮箱:jinj@shaanxijs.gov.cn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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