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日期: 2009-5-4
陕建发[2009]5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地铁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完成省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宣传表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四、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中旬以前)
各地要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在5月2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抄送我厅。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下旬至9月)
一是针对建筑施工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综合素质;三是要结合5月份全省开展春季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结合7、8月份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多发特点,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强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9月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工作,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秋季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察、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11月10日前,各地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继续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活动;二是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狠抓有关企业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执法行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隐报、瞒报、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大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对开展“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中重大问题执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金冀 联系电话:(029)87291490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