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8-13
陕建发[2009]13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校舍的排查鉴定是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首要环节,也是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排查鉴定工作。
(一)鉴定要求: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并出具抗震鉴定报告。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要求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至今没有相应机构的市、县,可在本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抽调技术人员尽快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依托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个别县(区)技术力量不足难以设立的,当地的房屋安全鉴定由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调配。
(三)鉴定组织: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10日前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将本地设计单位名单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委托后,应尽快派出素质高、技术精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鉴定工作,实事求是出具鉴定报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工作。
8月15日前,各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厅房地产业处,由省厅统一对外公布。
(四)加强培训: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鉴定机构要针对校舍建筑结构类型、当地工程地质条件,积极开展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注重对标准规范的理解掌握和房屋鉴定设备的操作使用。
二、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做好规划选址工作
对需要避险迁移或重建的校舍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标准规范做好规划选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先办理避险迁移和重建校舍工程规划手续。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对需要加固改造、重建和迁建的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中标。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重建、迁建工程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本地区近期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二是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计划,委派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实施监督;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结合省厅近期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