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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2-12-13 10:05:49

市建发〔2022〕238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印发实施《西安市住房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予处罚清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住房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初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案件。

二、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清单》包含“轻微不罚”和“初次免罚”两种违法适用情形。住房建设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整改情况等综合判断,对于满足适用条件全部要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

《不予处罚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住房建设执法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2年内第1次发现的违法行为。改正,是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规范程序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住房建设执法部门发现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对当事人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同时,住房建设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四、动态管理

《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住房建设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循适用程序,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尺度,既要体现执法温度,又要防止借《不予处罚清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西安市住房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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